近日,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内黄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注重执行和解,讲究执行方法,情法并举,成功执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某与被告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为10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出卖人于2006年8月31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逾期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0.5%的违约金。原告刘某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纳了总房价款的60%即73440元。后因被告交付房屋面积为140.91平方米,且没有按期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原、被告发生纠纷诉之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刘某支付被告剩余房款48961.6元及面积误差3%部分的房价款3602元;被告因违约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43758.8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刘某拒不交付房屋面积差价,被执行人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支付申请人违约金,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矛盾一触即发,如果强制执行,只会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信访隐患,法警队办案人员本着以人为本的执行理念,坚持执法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办案人员多次与申请人、被执行人负责人及代理人进行沟通,从适用法律到树立企业形象再到构建市场信誉多角度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从人情和法律角度给申请人做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办案人员不厌其烦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十余次地沟通,最终双方都自愿作出让步,以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万余元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执结。
此案件和解执结,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避免了一起信访案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