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郭美丽(化名)从执行法官手里抱起离别多时的女儿时,母女相拥而泣的场景,在场的执行法官无不为之动容,而申请人也满含着热泪,泣不成声地说道“谢谢...谢谢你们帮我要回女儿...”。
原告郭美丽(化名)经人介绍于2003年8月与被告李朝阳(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取名李郭添香。因婚后感情不合被内黄县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郭美丽抚养,被告李朝阳每月支付抚养费180元至到小孩年满18周岁。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朝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无奈郭美丽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无结果,后经多方调查,终于找到被告李朝阳。但其仍“负隅顽抗”,告诉执行人员说孩子在郑州上学,随后执行人员立刻赶赴郑州,得知孩子根本就没有在郑州上学。针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立即召开临时会议,研究执行方案,最后决定继续作李朝阳的思想工作。为此,承办人员找到李朝阳的父亲、妹妹,希望可以借用他们的力量劝说被执行人,找到执结案件的突破口,最终被执行人还是坚决不交出孩子。随后,执行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又多次找李朝阳谈话,在充分听取他的意见后,从有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他晓之于理,动之于情,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并严肃地告诉他,若再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义务,继续藏匿孩子,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抗拒执行将构成犯罪。慑于法律的威严且感动于承办人的思想开导,被执行人李朝阳最终将孩子从农村带来交给了郭美丽,并按月支付了全部抚养费,一宗棘手的抚养权纠纷执行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