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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卑轻生去投毒 属精神病人被轻判

  发布时间:2014-07-24 18:00:07


    90后青年兰某家住内黄县东庄镇某村,平时在县城一石油机械公司打工上班。2014年3月19日这天,兰某要去赶会,发现自己穿的衣服脏了,便向父亲要钱买新衣服,父亲不同意,兰某随因此事想不开,产生自卑心理,觉得活着没意思,想轻生。一念之下,他在县城一农药门市买了一瓶高效氯氟菊酯农药,来到打工的车间,将农药投放到车间盛饮用水的两个桶和一个暖水瓶中,将药瓶丢弃之后便匆匆离开。后来他人发现饮用水有异报警,此事暴露。

    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兰某作案时患分裂情感性精神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内黄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兰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7月16日,内黄县法院对其宣判,兰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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