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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手段索要欠款 最终难逃法网制裁

  发布时间:2014-09-05 08:57:45


    近日,内黄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采用非法拘禁手段索要债务的案件,依法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将欠被告人张某甲钱的被害人马某带至内黄县城一家KTV。为迫使被害人马某还钱,在KTV的地下室及一麦地,对被害人马某拳打脚踢,并在寒冬腊月天气强迫马某脱掉衣服往其身上浇凉水。第二天下午,又将被害人马某转移至一电动自行车门市。直至到2014年1月1日21时许,在被害人马某答应先还5000元钱后,三被告人才将被害人马某送回家。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于2014年3月17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害人马某达成调解协议,马某要求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依法从轻处罚。

    内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索要他人所借其钱财,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帮助为其索要,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认罪态度好,无前科,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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