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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上路本不该 摩托酒驾也违法

  发布时间:2014-10-08 08:36:40


    2014年9月26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二安乡某村一酒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黑色力帆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黄县二安乡后安村“双军饭店”门前时,将在该饭店门前桌子旁说话的被害人许某、张某撞伤,被告人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龙威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每100毫升血液里含283.87毫克乙醇。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内黄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被告人民事部分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后果、社会危险性等情节,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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