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一张协议维持的父子之情

  发布时间:2014-05-10 11:10:22


    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内黄县井店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赡养案件。原、被告系父子。原告73岁,生育有2子一女,被告为原告的二儿子。

    在2012年8月时候,原告就与三个子女签有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父母二人住院护理归女儿,药费由两个儿子承担;老人百年后,宅基地及房屋归被告,耕地由两个儿子均分;两个儿子每人每年给老人1290元及花生油20斤。2012年10月原告老伴也就是被告母亲去世,被告认为老人由两位变成了一位,赡养的物品应当相应减少,否则拒绝支付赡养财物。

    对于这个靠协议维持的父子。承办法官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指出被告协议上的物品已经远远低于我省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情形严重,更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在承办法官的教育下,被告表示同意继续赡养老人,为保证被告按时交纳赡养物品及保证老人的生活,法庭未当庭出具调解协议,并决定在一个月内不定期到原告家观察老人的生活情况以便适时作出调整。

责任编辑:l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