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执行难已经成为影响法院工作的重大问题,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严重挑战着司法的权威,威胁着社会的公平正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定就是为了打击该类现象,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的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让执行难问题得到缓解,笔者对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年至今审结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类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对策。
一、案件概况。
2012年至2014年8月份我院共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类案件4件,涉及被告人4人,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三人,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的一人。
二、案件特点。
1、涉案被告人均为男性,身份均为农民,学历均不高,两名初中毕业、两名高中毕业。
2、适用程序。四起案件中有三件是适用简易程序,法官独任审理,只有一件是适用的普通程序,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审理。
3、认罪态度。四名被人中只有一名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且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其余三名均拒不认罪,在公诉机关的有力证据面前仍坚持辩称自己没有执行能力,而且有一名被告人还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科。
4、四名被告人中,只有一人曾被法院采取过十五日的司法拘留措施。
5、该类犯罪案情普遍简单,犯罪事实容易认定,四起案件均在10日审结。
6、对执行的影响。四起案件中犯罪事实中涉及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但是三名直至案发都没有自动履行的被告人,最终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没有进行给付。
7、认定的犯罪事实均为采取消极的方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或者采取与执行人员暴力对抗等手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第五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
三、原因分析
1、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不少人以为逃债、赖债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也是抱着置之不理就能了事的侥幸心理,抱着能躲一天是一天最终这笔债就能赖掉的念头,这种观念支配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2、法院的强制措施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力。在执行阶段,法院的强制手段有限,只能通过一次次的寻找被执行人了解情况,而且就目前状况来看,农民出外务工的比较多,长期不在家,很难寻找到其本人,而其财产一般是家庭共用财产,且以生活资料居多,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比较难以实现,而法院采取的司法拘留手段很有限,最多拘留十五日,因此法院强制措施的局限性就造成了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阶段百般拖欠,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3、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犯罪条件要求比较高,证据收集难度大,一般难以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才能定罪,公安、检察一般倾向性地认为拒不执行,必须有积极的抗拒行为,要求达到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条件包括采取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或者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我院2012年至今一共提交公安机关1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最终立案的只有4件,被退回的原因均是证据不足,打击率较低更加助长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不良风气。
四、减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策及建议
减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质上就是遏制社会上执行难的不良风气。
1、提高法律宣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比较特殊的犯罪类型,不被人民群众普遍了解,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宣传的广泛性。要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危害及其后果进行宣传,法院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或者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
2、建立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是一个量刑较低的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行为犯,法院执行部门一旦发现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固定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以保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威慑影响,遏制执行难现象,让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判决裁定执行的实现,真正感受司法正义。
3、立法中加大处罚力度。按照罪刑相当的刑事处罚原则,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量刑除对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环境外,应结合原案件的诉讼标的一并考虑,分别情况,拉开档次,相应科刑。罚金之类的财产刑也当参照标的作出处罚,标的大的应当重罚,标的小的自当轻罚,罚金适用首先考虑冲抵申请执行人债权。这样既有力的打击了犯罪,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最终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的设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