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内黄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三留守”的案件,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被告保险公司已执行完毕。
2012年2月3日,原告刘瑞花为丈夫张海军在被告新华人寿安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13年9月30日张海军在家中死亡。原告刘瑞花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张海军曾在2012年1月15日因中风在内黄县中医院住院,原告刘瑞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依照吉祥至尊两全保险的约定,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因保险人死因不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拒不赔付。
2014年9月,金融审判庭受理案件后及时送达,耐心的与双方沟通,希望能够促进双方调解,最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作出判决,判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刘瑞花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张海军患有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