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内黄法院井店法庭调解一起赡养案件。原告郭某,现年88岁,起诉女儿池某不赡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被告池某辩称自己体弱多病,无法尽赡养义务。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无法承受。承办法官了解到郭某共有五个子女,一男四女。
郭某于2013年12月将腿摔断,腿伤至今未好,生活不能自理。为了彻底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让老人安度晚年,承办法官将其他几个子女逐一通知,将其5个子女于2014年4月14日全部叫到法庭,共同协商解决老人的生活、护理问题,但其他四个子女均提出自己也存在生活上或时间上的困难,要求法院予以考虑。经过反复的调查询问,又将郭某的弟弟叫来详细询问了五个子女赡养老人的情况,对五个子女反复做工作,讲道理,摆法律,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早上8点半到下午两点钟,五个子女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轮流照顾老人。
案件得到完善解决。案件结束后。庭长王志中又吩咐将该案作为定期回访案件,以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