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炖羊肉”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致人食物中毒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日,被告人苏某在河南省内黄县亳城乡自己家开的饭店内炖羊肉时,加入国家禁止餐饮服务单位添加的亚硝酸盐,致使购买并食用该菜的被害人董某、赵某食物中毒。后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二被害人的损伤均属轻伤;经内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炖羊肉(汤)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757.4mg/kg。案发后,苏某的丈夫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等有关费用51500元,并与二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二被害人请求对苏某从轻、减轻处罚。另查明,2013年8月9日,被告人苏某到内黄县公安局亳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