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案,被告人王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988年12月23日夜,被告人王某伙同侯某、陈某(均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在内黄县石盘屯乡马召村西北地盗窃50千瓦动力变压器芯一台,价值4000元,盗后以47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1988年7月份、12月份被告人王某又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先后在楚旺镇堤上村南地、西地分别盗走三寸潜水泵各1台,共计价值900元。
1989年6月25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因被告人王某长期在逃未能执行,2005年11月15日被山西省临汾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内黄县公安局,于当月16日由内黄县公安局逮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但因王某被抓获后能够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