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内黄县后河镇农民,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被告人王某分别在内黄县后河镇、濮阳市胡村乡、濮阳市王助乡等地流窜作案15次,日前,王某被内黄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所得赃款五百三十元,予以追缴。
2000年11月至2001年8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伙同另三个被告人在内黄县后河镇、濮阳市胡村乡、濮阳市王助乡等地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9次,共计13965米,价值18726元;盗窃作案5次,盗窃菜籽、电力线、电机、电刨子、铁框子、氧气瓶等物品,价值11962元;抢劫作案1次,抢劫现金1300元。
内黄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