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现军、马万芳、袁萍、王保兴、王保锋等八个月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2012年5月7日到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刘现军分别伙同马万芳、袁萍等人疯狂盗窃27起,价值人民币78901元,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起,价值人民币41622元,分得赃款人民币7890元;被告人马万芳参与盗窃3起,价值人民币9931元,其中与被告人王保兴、王保锋等人共同盗窃3件三级文物,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被告人袁萍参与盗窃1起(4次),价值人民币3651元。在该犯罪团伙盗窃的物品中,除被告人马万芳与王保兴、王保锋共同盗窃的3件文物外,其余多为粮食、电动车、家电、牲畜,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万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三件国家三级文物、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保兴、王保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三件国家三级文物、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