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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四十元 三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8-04 16:50:23


  6月26日,内黄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学生的案件,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不学(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陈三(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陈铁(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并分别判处罚金。

  2008年3月25日中午,在郭大法(化名)(另案处理)的提议下,被告人刘不学(化名)、陈三(化名)、陈铁(化名)伙同郭大法(化名)携带一根空心粗铁棍、一根实心细铁棍到内黄县张龙乡一中找学生要钱,四人将被害人李某、丁某、张某、王某拉到学校操场,郭大法(化名)持空心粗铁棍,被告人陈三(化名)持自已的带铁布腰带,被告人陈铁(化名)持实心细铁棍,被告人刘不学(化名)持自已的皮腰带先后殴打五被害人,并当场要走被害人丁某现金7元,被告人王某现金33元及一个MP3。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被告人刘不学(化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三(化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不学(化名)、陈三(化名)、陈铁(化名)目无国法,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不学(化名)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在羁押期间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伙人,属立功,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三(化名)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犯罪,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铁(化名)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永刚    

文章出处:内黄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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