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因被告人姜某“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的后果,法院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9234元。
2008年3月30日16时30分,姜某驾驶豫EF6923号农用机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豆高线渡村与前神标村交接处,与相对方向骑摩托车行驶的内黄县豆公乡渡村的张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现场勘察认定,被告人姜某肇事后驾车逃逸;被害人张某系酒后、无证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损失应予赔偿,但被害人张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姜某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