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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次致使梁折断 摔伤致残连带赔

  发布时间:2009-08-04 17:00:16


  近日,内黄法院审结一起在盖房时因大梁折断而致人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0083元。马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4月19日下午,由被告马某所组织的施工队在为李某建设房屋时,大梁忽然折断,将正在房顶施工的原告王某摔下,造成原告王某身上多处受伤。该折断的大梁是马某从被告刘某处购买的,该梁经内黄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为不合格梁。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刘某出售给马某的梁经鉴定为不合格梁,该梁在施工中折断,给原告王某造成伤害,且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是一种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王某在施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马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永刚    

文章出处:内黄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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