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预谋抢夺未得逞 当场施暴“变”抢劫

  发布时间:2009-08-04 17:02:11


  7月6日,内黄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依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阿峰(化名)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阿峰(化名)与河南省社旗县李店镇北杨庄村的阿文(去向不明)多次预谋抢夺他人财物。2009年4月3日,被告人阿峰(化名)伙同阿文、阿强(去向不明)轮流驾驶一辆摩托车及一辆车牌号为豫R64555号北京现代伊兰特牌轿车从社旗县出发,一路伺机抢夺他人财物。2009年4月6日到达内黄县城,将摩托车存放在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三人驾驶轿车在清丰县城住宿一晚。4月7日,三人再次来到内黄县城,由阿文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阿峰(化名)在内黄县城寻找作案目标,10时许,二人在朝阳路东段建设银行尾随刚取款的阿奎行至县政府对面,被告人阿峰(化名)乘阿奎不备将自行车筐内装有人民币10000元的包夺走,阿奎即抓住被告人阿峰(化名)的胳膊,被告人阿峰(化名)被拉拽下摩托车后即向西逃窜,因慌不择路被告人阿峰(化名)摔倒在地,与追赶上来的阿奎进行扯拽厮打,被告人阿峰(化名)挣脱后继续向西逃窜,当跑至内黄县工商银行处,被其他群众抓获,包被取回。阿文驾驶摩托车逃跑,被害人阿奎的损伤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峰(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在抢夺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阿峰(化名)没有劫取到被害人的财物,致人轻微伤的后果,属犯罪未遂。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永刚    

文章出处:内黄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