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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民主立法从修改立法法说起

发布时间:2015-03-13 11:15:11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所作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立法法实施近15年来首次修改,作为“管法的法”,立法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立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冲突甚至相互错位地行使对方的立法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理应属于基本法律的范围,但事实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而像纯属调整经济关系的技术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却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两者关系错位,立法无序混乱。还有就是从事物的性质和重要性看,有些相对重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而有些相对次要的法律却由全国人大制定了。如企业法与破产法,重要不相上下,甚至后者更重要,但是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后者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同属基层群众自制法律,但前者列为代表大会立法范围,后者列为常委会立法范围。

    这次立法法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并不能说太多,但亮点却不少,比如进一步强调了税收法定的原则,让税收不再“任性”,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制了地方制发立法性质的“红头文件”,使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不能随意使用等等。

    作为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立法法之修改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紧扣了科学民主原则,而且在程序操作上严格贯彻了科学民主原则,并以此为“方法论”展开对于各项立法法条款的全面审察和细致修改,必将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也必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步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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