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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行法治,防止冤假错案

发布时间:2015-03-15 15:27:40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只有树立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我们的生活才会安定、有序,人民的权益才会得到维护。

    呼格吉勒图案、余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的出现,正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没有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只注重口供,仅仅依靠口供来认定事实、裁判案件,从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是依照法定程序去积极搜集各项证据材料,依靠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是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通过严刑拷打来获取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当事人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成为了罪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司法权威也遭到了严重的怀疑。

    今年两会五个法治“关注点”的其中之一便是防范“呼格案”重演,防止冤假错案重演说明了国家对法治的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在最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即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法治国的内涵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个机关主体,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轻口供,在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即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也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对应,不能排除当事人犯罪嫌疑的,不能认定犯罪事实。要坚持“证据之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收集证据,坚持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的再次出现。

    2015年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让我们在这一年之中坚持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保障国家各项事业都依法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都能得到维护,让我们的法治建设更加完善,法治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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