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被告钱伟长(化名)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庭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原告武丽丽(化名)与被告钱伟长(化名)于1998年1月6日经田氏乡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4月16日生一女儿钱小文,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吵打。2005年夏天,双方协议离婚,因被告对其具体事宜不同意,没有协商成。原告武丽丽(化名)于2006年5月30日起诉要求与被告钱伟长(化名)离婚,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内民初字第536号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没有和好,且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武丽丽(化名)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钱伟长(化名)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孩,但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引起矛盾。原告武丽丽(化名)曾起诉要求与被告钱伟长(化名)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且一直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