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只要对方同意,便不构成犯罪,如果能多懂点法律,就不至于走到今天这一步”,被告人张某某追悔莫急的说。近日,内黄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张某某被被害人闫某某(13周岁)用电话约到其家中屋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强行将被害人闫某某的下身衣服扒掉,钻到其被窝内将闫某某奸淫。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闫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07年1至2月份在闫某某的家中、内黄县城旅店、安阳旅店等处多次与被害人闫某某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闫某某怀孕。庭审前被告人张某某以及他的亲属为减轻被害人闫某某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精神痛苦,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导致幼女早孕,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