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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寇平(身份证号:372401195710220515): 本院受理原告朱俊芬与被告罗腾、寇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527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俊芬物质及精神性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二、限被告罗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俊芬物质性损失共计人民币43284.58元;三、驳回原告朱俊芬在本次诉讼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7元,由原告朱俊芬负担298元,被告罗腾负担4649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 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赵月霞(身份证号:4105271973****292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赵月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527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月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551元,利息及违约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计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逾期本金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由被告赵月霞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承办法官:常红波 联系电话:0372-7768038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尤新与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527民初7919号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改判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4)豫0527民初79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五年四月三日联系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马国付联系电话:0372—2395135地址:河南省内黄县朝阳路西段路南74号
·2024年1-12月份,内黄县法院行政案件新收280件,较上年同期下降12.50%,其中行政一审案件收案96件,较上年同期下降14.28%;新收非诉审查案件184件,较上年同期下降10.24%。司法救助案件3件,较上年增长200%。一、案件类型及分布情况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共96件,其中公安行政管理类19件,占新收总数的19.79%,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类1件,占新收总数的1.04%,乡政府53件,占新收总数的55.2%,农业行政管理类3件,占新收总数的3.12%,劳动和社会保障类8件,占新收总数的8.33%,卫生行政管理类1件,占新收总数的1.04%,文化行政管理、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类1件,占新收总数的1.04%,资源行政管理类9件,占新收总数的9.37%,交通运输管理类1件,占新收总数的1.04%。新收非诉审查案件共184件,其中交通运输管理类150件,占新收总数的83.3%,文化行政管理、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类16件,占新收总数的8.69%,,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6件,占新收总数的3.26%,乡政府2件,占新收总数的1.08%,水利行政管理类1件,占新收总数的0.54%,劳动和社会保障类4件,占新收总数的2.17%,资源行政管理类1件,占新收总数的0.54%,消防管理类1件,占新收总数的0.54%,其他行政管理类3件,占新收总数的1.63%。二、案件变化原因分析(一)行政征收纠纷增幅明显 由于近年来内黄县法院开展司法援助活动,鼓励法官走进社区、走进乡镇对辖区内民众进行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导致群众维权意识增强、诉求欲望高涨,且近年来高速公路、城乡规划等建设,房屋征收也是导致行政案件增加的原因。(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果不理想 行政争议调处部门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能力有待提升,部分行政案件,虽然行政机关并未败诉,但行政争议未得到实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三)行政处罚相对人主动履行率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较多,主动履行率低,未能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导致法院执行工作压力较大。三、下一步工作及建议(一)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理诉权的保护,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积极探索行政争议诉前化解新模式,做好庭前调解工作,主动化解行政争议。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审判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行政案件的审判质效和服判息诉率。(二)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审判制度的宣传,做好立案前的法律解释和判后答疑等工作,积极把握舆论导向,引导群众理性诉讼,促使当事人合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正确对待诉讼结果,努力减少非理性涉诉上访。积极开展行政案件巡回审判工作,提高行政诉讼社会知晓度,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公正,大力营造法治氛围。
· 原告陈营营与被告孙兰英、刘亚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刘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其在抖音、小红书上发布的所有侵权内容及视频,并停止侵犯原告陈营营名誉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刘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陈营营道歉,将书面道歉内容张贴在内黄县马上乡同柱四村队公示栏中,书面道歉内容须经内黄县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张贴,张贴日期不得少于三日。如拒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亚龙负担; 三、判令被告刘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其发表不当言论的抖音、小红书上向原告陈营营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内容须经内黄县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发布日期不得少于三日。如拒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亚龙负担; 四、判令被告刘亚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营营损失人民币2400元; 五、判令被告孙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营营损失人民币600元; 六、驳回原告陈营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营营负担50元,被告刘亚龙负担200元,被告孙兰英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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